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由学院后勤产业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原则齐抓共管,各系全面负责抓好落实本系学生住宿管理,院、系学生会积极参与配合学生住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住宿安排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学生宿舍由后勤产业处统一安排。宿舍安排原则上以系为单位按班级集中安排,极少数无法按班级集中安排的,按照同系、同年级、相近专业班级安排。
第五条 学生宿舍房间及床位一经确定,学生不得私自调换。未经许可擅自调换床位或房间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故意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整改迟缓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拒不整改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因身体疾病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调整房间或床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同一房间调整床位、同一班级调整房间的,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进行调整,并报后勤产业处备案。
2、不同班级学生在本系内跨班级调整房间的,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系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并报后勤产业处备案。
3、不同系学生跨系、跨班级调整房间的,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系领导审核、经后勤产业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必须按照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确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
1、因患有传染性疾病、较为严重的精神疾患和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在学生宿舍住宿不利于其治疗康复的。
2、居住在城区内的学生,家中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患有严重疾病仅有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家照料的。
3、经学院研究认定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安全责任自负意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因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直系亲属因病须学生照料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家中无其他人照料的证明;在家住宿的提供居家证明材料,校外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等材料。
3、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审查签署意见,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4、学生携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签署安全责任书,备案。
5、经审批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到所在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备案。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定期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月(9月)内办理,一学年一办理。二年级以上学生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应在批准后3天内搬离宿舍,腾空床位由学院统一安排使用。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需返校住宿的,应于当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6月)提出书面申请,参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由学院安排其住宿。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满一学年的,免收当学年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在校外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一切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许可私自校外住宿的,将责令其限期返校住宿,并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服从管理、拒不返校住宿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私自校外住宿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不留住学生宿舍。确有特殊情况需留住学生宿舍的,需经学院批准。下列情况可在寒暑假留住学生宿舍:
1、参加由学院及有关部门、系(部)组织的各类学习竞赛公务活动的。
2、利用寒暑假参加学院驾校学习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寒暑假开展勤工俭学的。
4、其它经认定为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学生在寒暑假留住学生宿舍,应当在放假前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办理手续:
1、学生本人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长同意并亲自告知辅导员(班主任)。
2、辅导员(班主任)严格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特别要注明家长是否同意),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3、各系汇总造册连同相关资料送学生工作部逐一审批,并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4、后勤产业处依据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名单统一集中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寒暑假留住学生宿舍期间,需提前离校或者延期离校的,必须向辅导员(班主任)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未履行手续的将按照不假离校或未办理手续留住学生宿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寒暑假留住学生宿舍期间,视同在校期间管理,学生要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对有违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每学期放假后学生应按照要求及时离校以便对宿舍进行维护维修。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原则上不应提前返校。提前返校学生可能由于宿舍维护维修等原因导致无法入住,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毕业等原因,要在接到通知7天内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并搬离宿舍,未经许可不按时搬离的将强制搬离。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学院可对学院全部或部分学生宿舍安排做集中统一调整,学生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安排入住。对拒不执行调整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早上6:00开门,晚上22:30(冬季)或23:00(夏季)关门。在关门期间学生须凭有关手续方可出入寝室并在门卫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禁止男女混住,禁止男女互窜寝室,禁止在寝室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若有违反将视其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工作。学生家属、朋友来访应出示有关证件并接受检查登记,学生携带物品进出宿舍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点蜡烛、生火、私拉乱接、炒菜做饭、喂养动物、经商买卖、打牌赌博、聚餐酗酒、停放车辆等。若有违反将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违规物品、动物、赌资等将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国家法令所规定的危险物品,若有违反将没收物品并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棒、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杯、电热毯、电冰箱、电暖器以及其它较大功率电器,违规使用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并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严重后果致使公私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将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维护学生宿舍优良秩序,任何时候禁止在学生宿舍从事有悖公序良俗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晚上22:30(冬季)或23:00(夏季)前回到宿舍,24:00前自觉关灯就寝。凡晚上22:30(冬季)或23:00(夏季)前未回到宿舍将作为晚归处理,至次日凌晨6:00仍未返回宿舍的,将作为夜不归宿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经常保持室内干净、整洁、有序、卫生。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合理美化寝室。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秩序、卫生等各方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和学生个人操行成绩挂钩,同时对各类违规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仍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实施。
(2016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