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学院关爱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把国家和学院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实现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资助,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组织机构
1、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一般学生代表各2-3名为成员,负责落实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和其它各项资助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班级范围内民主产生,评议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各教学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各教学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系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或班主任和2-3名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
3、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产业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认定范围和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以学院所在地遂宁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教学系评定、学院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坚持有关政策为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特别是对于恶意欠费和弄虚作假学生不予认定。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应缴费用,为一般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400元,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收入为当地平均水平以下的。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的。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收入较低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其它应缴费用以及生活费,为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350元,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其它应缴费用和生活费,为特别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难以提供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应缴费用,学生生活困窘,每月生活费低于300元,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经济收入微薄难以支持其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时装或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弄虚作假的。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中途遭遇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临时申请认定。
1、学院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学生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困难等级,若有异议,应责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重新认定。各教学系审核确定后,在本系范围内进行5天公示,之后将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5、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学院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其它方面资助,其中,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将给予重点资助。
五、管理与监督
1、各教学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
2、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院报告,并申请停止接受资助。教学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调整其认定标准。
3、学院和教学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情况。
4、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全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教学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