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养成,同时为学生各项评优提供真实有效依据,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操行分加减标准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操行分基本分为80分,平时根据学生思想觉悟、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行为习惯、公益劳动、活动参与等方面实行加分或减分。
第四条 加、减分实施细则
(一)加分: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按以下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1.在保护国家或集体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中有功者,受到学院、省(市)、国家表彰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
2.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和其它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学院、省(市)、国家表彰者分别加5分、10分、15分。
3.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受到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者,分别加3分、5分。
4.担任学生干部学期考核合格,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长以上干部加6分,干事加4分。
(2)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副部长以上干部加4分,干事加2分。
(3)各班班长、团支书加4分,其余班委、团支部支委加2分。
(4)身兼数职者,按担任学生干部的最高职务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
5.担任学生寝室室长每学期加2分。
6.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者一次加2分。
7.在寝室文化建设活动中评为先进寝室的,寝室成员按星级寝室对应等级每次每人加1—5分。
8.学期出全勤并无任何违纪行为者加5分(因公请假或学院组织的活动除外)。
9.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先进个人称号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4分(同一荣誉以最高档次为准)。
10.在各级科技制作发明竞赛、知识竞赛、文艺竞赛或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名次者,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加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特等奖 |
30分 |
25分 |
20分 |
10分 |
一等奖 |
25分 |
20分 |
15分 |
8分 |
二等奖 |
20分 |
15分 |
10分 |
6分 |
三等奖 |
15分 |
10分 |
5分 |
4分 |
优秀奖 |
10分 |
5分 |
3分 |
2分 |
备注 |
同项成果按最高获奖等级一次性加分,参与者按最低获奖等级折半加分。 |
11.在参加各级运动会比赛中,个人(集体)获前六名的每人分别按下列标准加分:
名次(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国家级 |
10分 |
9分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省(市)级 |
9分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校 级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备 注 |
集体获奖个人加分折半,参与按最低获奖等级折半加分。 |
12.其他需要加操行分的情形,经认定后可参照加分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扣分: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可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分。
1、凡违反以下规定者,尚不够纪律处分者,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分:
(1)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教职员工或学院其他管理人员者,视情节,每次扣3-5分。
(2)有不诚信行为者一次扣5分。
(3)故意损坏公物或者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5分。
(4)携带、持有管制刀具,或藏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每次扣10分。
(5)在寝室内私接电源或使用学院明文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每次扣5分。
(6)酗酒闹事、敲诈勒索未遂、窝赃、销赃等行为者,每次扣10分。
(7)伪造证件、证明、文件、公章、签名或盗(冒)用他人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0分。
(8)隐匿、私拆、毁弃他人邮件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每次扣10分。
(9)在校园内制作、传播、贩卖、观看淫秽或反动书籍、音像制品者,每次扣10分。
(10)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每次扣10分。
(11)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10分。
(12)恐吓、诽谤、调戏、侮辱、玩弄、滋扰他人,每次扣10分。
(13)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每次扣10分。
(14)违反校园秩序、妨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每次扣10分。
(15)在校期间私自下河或池塘游泳、洗澡者,每次扣10分。
(16)拒不履行进出宿舍、校门手续,强行冲撞门岗者,每次扣10分。
(17)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者,每次扣5分。
(18)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次扣5分,男、女生串寝一次扣5分。
(19)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旷课一节(含自习课)扣2分,一年级学生未参加早操一次扣2分。
(20)不按时归宿者扣2分/次;夜不归宿者扣10分/次(以作息时间为准)。
(21)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院、老师或学生干部安排布置的学业或各项工作任务的,每次扣2分。
(22)乱丢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的,一次扣1分。
(23)寝室内务抽查被认定为差等,寝室值日人员每人扣2分。
2、受纪律处分者,其中警告处分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受记过处分扣25分;受留校察看扣30分。
3、其他需要扣操行分情形,可参照扣分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操行分的管理
第五条 学生操行分的加减依据相关文件、证书或有关部门(组织)的认定为准。认定部门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认定组织为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学生会(学生分会、班委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等,认定按照管辖权限实施。
第六条 学生操行分的加减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领导下,由各班操行分评定小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生操行分按学月记入《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表》并在班上进行公布。学期结束前,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生本人在考核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学期末各班级应将学生操行分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交学院审查并确认存档。各学院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操行分情况,对操行分扣减情况严重、行为习惯表现较差的学生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各学院将操行分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交学工部备案。
第四章 操行分的适用
第九条 学生学期操行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
1、学期操行成绩计算办法:学期操行成绩=80分+学期加分-学期扣分。
2、操行分数与操行成绩等级换算:学期操行成绩90(含)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凡受纪律处分或操行成绩学期内累计扣分达20分者,学期操行不能评为优秀;学期累计扣分达40分者,学期操行不能评为良好或优秀。
第十条 学生学期操行等级未达优秀者,不得参加年度任何推优评优以及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学生学期操行分数未达到良好不得担任学生干部;操行不合格取消生活补贴、困难资助等资格。
第十一条 对操行不合格的学生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修订并于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的《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分管理办法(试行)》(川职院学字[20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