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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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9   点击数:


  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校院两级公示制度。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2.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团委相关人员、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党政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或班主任和2-3名熟悉学生奖助工作的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落实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其它各项资助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其他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为成员,负责落实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其它各项资助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班级范围内民主产生,应实行本人回避制度。

  3.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1、成立学校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2、制定并公布学校当年评选方案及名额分配方案;

    3、二级学院制定评选细则,宣传评选政策;

    4、学生申请,在省资助系统中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年级(专业)推荐,填写推荐意见;

    6、二级学院评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

    7、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差额评选办法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

    8、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9、学校公示5个工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1、成立学校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2、制定并公布学校当年评选方案及名额分配方案;

    3、二级学院制定评选细则,宣传评选政策;

    4、学生申请,在省资助系统中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年级(专业)推荐,填写推荐意见;

    6、二级学院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

    7、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提出建议名单;

    8、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9、学校公示5个工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1、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调整当前评审机构,根据上级最新要求审查、更新评审办法、分配二级学院名额;

    2、学校发布评审工作通知,学生本人在省资助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3、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各班级结合困难等级认定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议推荐资助学生名单及档次;

    4、二级学院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

    5、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审核;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7、学校公示5个工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注:各二级学院将初评结果报各二级学院领导,由二级学院领导主持召开党政联系会进行专门审议通过后确定本院拟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再进行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初审名单及有关评审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流程图

    附件1: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流程

    附件2: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流程

    附件3: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籍年限要求

    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藏区“1+2”学生入学第三年具备申请资格。

    2、资助标准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3、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4、突出表现要求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5、在校表现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履行承诺;

    4)操行和劳动成绩均达到优秀等次(90分及以上);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

    A、获得大学生综合素质A 级证书;

    B、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计算机三级以上;

    C、获得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

    D、长期担任学生干部;

    E、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获得校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

    F、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G、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籍年限要求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藏区“1+2”学生入学第三年具备申请资格。

    2、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3、评选条件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履行承诺;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课外活动,操行和劳动成绩均达到优秀等次(90分及以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参评学年度(以省资助系统数据为依据)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国防定向生、深贫县免费定向生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8)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学籍年限要求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四年具备申请资格。藏区“1+2”学生入学第二年具备申请资格。

    2、资助标准

    2019年起,平均资助标准提高至3300/年.生。

    分设为:2100元、3300元、4500元

    3、评选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参评年度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7)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国防定向生、深贫县免费定向生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

    8)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为“民政城乡低保学生”,下同)、特困供养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第7点提到的除外)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具体政策参照当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资助资金后, 按照有关要求发放给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表彰发放,国家助学金分春季和秋季学期按月发放,若遇政策变化则按变化后的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各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交叉使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发生退学,休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或违反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等情况取消受助资格而空缺的名额,可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依规递补。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学校中职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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